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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A公司因撤资收回的180万元补偿收入中,100万元属于撤回投资,不缴企业所得税;按投资比例10%计算,享有甲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70万元,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规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剩余部分10万元,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三条“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相当于股息、红利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的关键是将应税所得转化为免税所得。因此,企业可以先分红后转让股权,从而使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部分享受免税待遇。
针对股权收购行为,满足特定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根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资产重组业务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无论是收购企业、还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作为新投资的计税基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对有关资产(股权)划转适用“免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问题予以了细化和明确。股权划转“递延纳税”政策扩大到所有性质企业,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以积极争取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如果是企业将股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那就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直接转让,赵星公司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得缴纳(600-150)*25%=112.5万的企业所得税。
分红后转让价格也相应的减少300万,赵星公司股权转让收入:600-300=300万元,其中的股息红利300万元是免税。那么,赵星公司股权转让所得:300-150=15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50*25%=37.5万元。
《公司法》规定,股东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股东以分得的股息、红利进行投资,该部分应该作为投资资产的历史成本,计入股权的计税基础。
如果公司在转让股权前,与受让公司协商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就可以增加股权的原值,从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个独”,只需要一个投资者就可以成立,不像有限公司至少还需要一位监事,个独与有限公司不同,与合伙企业和个体户一样,没有企业所得税,只有经营所得税。
接下来将会继续执行减税的政策,继续延长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和一些阶段性政策的执行期限。本次报告提到,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10万提升到月销15万。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的优惠基础之上,再对所得税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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